市级有关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有关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5〕32号、苏农计〔2025〕15号)文件精神,各地要根据中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制定本地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各地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并于2026年4月1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并按规定通过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报送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各地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全链条管理的通知》(苏农计〔2025〕6号)要求,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对预算执行过程中进度较慢的项目、单位,各地要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本区域项目绩效评价机制,省级将适时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及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验,各地绩效评价情况与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挂钩,附件:1.2025年中央农业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和区域绩效目标分配表(分专项)2.2021—2023年政策周期内已购置但未申领补贴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最后一批资金额度明确表泰财农〔2025〕30号.docx泰州市财政局泰州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