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服务湖北引领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中心大局,更好服务湖北引领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中心大局,结合本省实际,推动保护名录管理纳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合作机制,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注册商标,可以纳入保护名录:(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第六条认定享有较高知晓程度,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注册商标,第八条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可以决定将符合条件的注册商标主动纳入保护名录,并将保护名录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第十条商标权利人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及联系方式、符合纳入保护名录条件的相关证明等资料,上报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决定纳入保护名录,(七)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纳入保护名录的情形,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协同保护和指导服务,(二)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加强跨部门协调机制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