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盖项目储备、立项、实施、监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全流程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以中央、省、市各类农业专项资金政策扶持导向、各专项规划(行动方案)为依据,第八条项目主体对涉农项目申报材料、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市农业农村局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市本级申报的储备项目进行审核,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通过“舟山财政数据中枢”系统,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年度各类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下达情况,第十三条申报立项的项目,项目主体须提供以下资料:(一)立项申报表,第十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项目主体按要求编制项目申报资料,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将项目详细信息及相关资料录入“舟山财政数据中枢”信息化管理系统,第十八条已立项项目应以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文件方式下达项目补助资金额度和项目建设计划,第五章项目验收和绩效管理第二十四条项目主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经自验合格后向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第二十七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验收权限,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验收结果在单位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二)立项资料(立项申报资料、项目批复、公示资料、下达计划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等),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