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萍,一男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阳明西路由西往东逆向行驶至事故地点,与乙沿阳明西路由东往西行驶的车相碰撞,乙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该男子驾车逃逸,根据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余(公)交认字2023第[3302192023D06290]号,该交通事故甲方不详,乙方周丽萍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现本人向本中心申请医疗费的社会保险先行支付,我中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拟决定先行支付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七天,公告期满后无异议,我中心将作出社会保险先行支付决定,监督电话:62703290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