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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规〔2025〕7号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兴安县人民政府 | 2025-06-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现将《兴安县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兴安县人民政府2025年6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兴安县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兴安县经济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市政规〔2024〕6号)和《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兴政发〔2019〕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对新引进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至我县的,参照首次认定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被认定为广西瞪羚企业的,按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新引进的有效期内瞪羚企业整体迁至我县的,参照首次认定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晋级广西赛区产业领域复赛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晋级广西赛区决赛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晋级全国总决赛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在全国总决赛中获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二、支持打造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四)支持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1.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上一年度获得优秀(A类)评级的,给予15万元奖励,2.对新通过国家、自治区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三、支持高层次人才服务产业技术创新(五)实施“杰出科技人才”培引计划,围绕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紧扣关键核心技术,在重要产业领域,面向区内外引进培育杰出科技人才团队,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六)实施博士人才服务企业创新示范,围绕我县企业发展技术需求,支持博士人才团队深入企业开展产学研服务,联合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科技服务,(八)奖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用于本单位科技创新活动支出,资金管理和使用参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九)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奖补申报上一年度的创新业绩,涉及奖补业绩自2024年至2026年,本政策措施由县科技工信和商贸局负责解释,与本县其他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再重复享受,解读文件:【文字解读】兴政规〔2025〕7号兴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安县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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