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生态保护】严禁民宿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有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油烟、污水、垃圾收集与处置设施设备,指导民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督促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落实民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负责统筹相关部门对民宿规划、经营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做好开办、经营中涉及国土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民宿污水和废水废气排放、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指导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民宿的市场经营行为、市场秩序、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民宿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卫生、人员健康证办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九)水利部门负责民宿建设、发展中涉及到河道、水库、湖泊等管理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十)林业部门负责民宿建设、发展中涉及到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十二)住建部门负责指导民宿建设、生产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和监督管理,(十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民宿开发经营过程中涉及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的监督管理,(十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相关单位落实民宿应急预案编制、应急设施设备配置、应急演练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