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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明白卡》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农牧局 | 2025-06-18
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区原有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林等农田基础设施实际用地和项目区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实际新增耕地的面积之和,作物种植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畜禽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5%以内,依托高标准农田等项目建设的大田种植配建设施地规模原则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高标准农田等项目以外建设的直接服务于大田种植生产必备的蓄水池等灌排设施,用地主体应向属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备案申报表、用地协议、建设方案(用地面积超过15亩的提供)、项目范围矢量坐标等备案申报材料,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应撤销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范围内开展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不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区原有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林等农田基础设施实际用地和项目区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实际新增耕地的面积之和,作物种植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畜禽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5%以内,依托高标准农田等项目建设的大田种植配建设施地规模原则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用地主体应向属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备案申报表、用地协议、建设方案(用地面积超过15亩的提供)、项目范围矢量坐标等备案申报材料,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应撤销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范围内开展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不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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