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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动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25-06-18
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自营型平台企业上年度在京交易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上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其中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创作表演服务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其余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三、主要支持措施(七)提供人员服务便利,在人才引进、住房保障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高效、便利服务,对总部企业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科研辅助人员、来京进行商务访问的总部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外籍员工等提供签证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纳入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服务,为总部企业建设离岸数据中心等提供支撑,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申请加入市长国际企业家顾问会议、全球服务伙伴计划,为总部企业在京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将符合标准的总部企业及时纳入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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