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1.在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大龄领金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含“过渡人员”距离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期间在本省内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12个月),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大龄领金人员以个人身份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可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或参保证明、《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等材料,向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见附件),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继续承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涉及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大龄领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段退费的,个人多享受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的,充分认识支持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附件: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参考).wps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5年6月6日政策解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图解《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