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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 | 2025-06-17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的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及监督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第四条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旗县级人民政府、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应当指定有关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二章重点单位的确定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拟定重点单位名录,第十二条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点单位信息库,第三章防御职责与措施第十三条重点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第十五条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承担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知识培训、设施维护、情况报告等工作,定期巡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管理情况,(二)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员的相关文件资料,第二十五条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必要时可以会同应急管理、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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