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持续支持行业发展,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19号)等规定,制定了《河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附件:河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25年5月29日附件河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119号)等规定,市县财政部门组织本区域内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具体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2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提交专项资金申请并报送当年绩效目标,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申请相关材料,第十一条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资金分配进行调整,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