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旗县区人社就业部门负责进行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工作,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市人社就业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会同市人社就业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第七条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追偿、计算贴息金额、按时提起贴息申请等工作,(四)经办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第五章贷款利率和贴息第二十二条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经办银行和创业担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推动追偿工作,第二十七条市、区两级人社就业部门积极配合各经办银行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第七章资金管理第三十一条市财政、人社就业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按程序择优准入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第三十二条市人社就业部门根据上年度各经办银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情况科学合理分配担保基金,市人社就业部门对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进行调研,经办银行要按季度向市财政和人社就业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担保基金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第三十四条市财政、人社就业部门定期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