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为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区级统筹部分,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对象第四条渔业病害测报及防台防疫经费支出渔业病害测报经费,第五条渔业扶持资金项目补助(一)水产养殖相关监测点设立项目补助1、监测采样样品补助,(二)渔业发展及提升改造项目补助1、水产绿色健康养殖示范创建补助,2、农业农村部或浙江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场补助,3、养殖规模在20亩(含)以上的设施养殖建设项目补助,第三章补助标准第七条补助标准(一)新认定市级(含)以上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示范单位、国家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骨干基地的,(二)评为农业农村部或浙江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场,其中区级对单个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区级对通过上级认定后次年起并经生产验收合格的存量经营主体实施补助,单一生产主体最高补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年,每年每家50万元(市级补助),(六)水产养殖测报采样样品补助标准为虾苗200元/次,第四章资金拨付程序第八条项目补助按照《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协议、合同等,由区农业农村局将相关资金拨付到有关镇(街道)或直接拨付给有关水产养殖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