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省内科技企业向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电子凭证,第二章对象及范围第四条创新券支持的对象为青海省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青海省科技型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第五条创新券服务机构是指可提供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研发投入归集、大型仪器共享、科技金融、绿色算力等服务的机构,第三章申领、使用、兑付第九条企业申领创新券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申领信息表》,(四)青海省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青海省科技型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提供认定证书等证明材料,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内其他科技企业需提供研发投入、入驻证明等材料,第十条服务机构接收创新券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创新券服务机构申请书》,第十一条创新券的使用:(一)申领企业与创新券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有研发投入的规上企业年度累计申领额度不超过20万元,第十二条服务机构兑付创新券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青海省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第十四条创新券服务机构于当年度按期开展创新券兑付工作,省科技厅遴选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第十七条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科技创新相关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应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交当年度创新券工作开展情况报告,鼓励所在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开展创新券申领、兑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