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云南省就业局关于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如下:一、政策适用范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缓缴政策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二、缓缴政策执行期限本次失业保险费缓缴,参保单位从2022年5月起申请,参保单位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三、补缴费款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费款,四、缓缴申报流程失业保险费缓缴政策属于依申请办理事项,参保单位提交《云南省失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附件)后,五、申请缓缴后仍可享受相关政策(一)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单位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二)不影响参保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三)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四)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政策等相关待遇,参保职工个人部分已缴费,单位部分未缴费的参保缴费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