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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办〔2025〕8号长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垣市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垣市人民政府 | 2025-05-09
第三条按照“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实行政府规范和引导、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市司法局负责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评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民政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市商务局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家政服务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生产服务咨询培训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负责或配合做好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三章管理措施第九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第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中介机构服务质效评价机制,第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中介服务行业监管体制机制,‌第二十七条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一)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依据之外增设中介服务事项,第二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介活动的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监督不力或者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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