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江津区标准厂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为规范标准厂房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区经济信息委起草了《江津区标准厂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江津区标准厂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5年6月11日江津区标准厂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全区标准厂房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第三条【适用范围】江津工业园区(含先锋食品加工中小企业集聚区、油溪先进建材中小企业集聚区)、江津综保区标准厂房管理职责、建设管理、运营管理执行本细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部门职责】区级相关部门、江津工业园区管委会、枢纽港产业园管委会按照管辖区域和职能职责做好标准厂房项目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江津工业园区管委会、枢纽港产业园管委会做好标准厂房综合服务和招引企业、培育产业等工作,(三)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做好标准厂房项目施工许可备案、消防验收(备案)、指导属地园区做好在建项目施工安全、指导监督项目运营单位做好物业管理服务等工作,第五条【园区职责】江津工业园区管委会、枢纽港产业园管委会负责以下事项:(一)对利用产业园区内符合详细规划且未出让工业用地,指导督促标准厂房土地使用权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项目开发业主严格按照《重庆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修订)》中明确的标准厂房项目相关指标规范开发,指导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建立标准厂房及入驻企业的管理台账,已按普通工业项目用地进行出让(原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为标准厂房用途)拟作为标准厂房开发建设的项目,需项目开发业主与园区管理单位签订标准厂房开发建设协议并报请区政府审定,第七条【建设模式】标准厂房建设主要采取政府主导、产业运营、企业自建、企业联合建设等模式,允许各工业园和中小企业集聚区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产业资本投资、创新机构孵化、龙头企业领建的方式建设标准厂房,由园区管理单位对拟入驻企业是否符合产业定位等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