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6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孵化器(以下称部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近两年每年服务的细分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不少于30家,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孵化器认定工作,支撑科技型企业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二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金融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第二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孵化器绩效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