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北京市大兴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2025年6月10日附件北京市大兴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大兴区储备粮的管理,第二条从事和参与大兴区储备粮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区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补贴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三章轮换第七条区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北京市大兴区储备原粮轮换管理办法、大兴区储备成品粮轮换购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储存第八条区级储备粮储存库点应当符合《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北京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第九条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区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检验结果按质量半年报要求上报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承储企业应第一时间报告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区储备粮的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六章动用第十四条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区储备粮动用工作方案,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或者储粮地点检查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区储备粮的有关资料、凭证;(四)对发现区储备粮存在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第十七条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承储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北京市大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