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省领导小组)负责省长质量奖评审的领导工作,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办)主要职责:(一)组织制(修)订省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方案、评分细则等,承担省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当届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结束后即解散,第十二条已经获得“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形成评审工作情况报告报质量强省办,第十六条质量强省办根据评审情况和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意见,第十七条质量强省办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第二十条省长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六章获奖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第二十一条获奖单位可在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称号,被撤销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省长质量奖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