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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北京市税务局 | 2025-06-10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为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等商品的管理,二、相关管理措施(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保税业务涉及从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的,境外进口的四类措施商品不进入专用账册的,(二)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及其保税加工后的成品,使用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保税加工后的成品未进行保税流转的可以内销,(三)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非四类措施商品应纳入专用账册管理,(二)在公告正式实施之日前已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普通账册的四类措施商品,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等商品的管理,二、相关管理措施(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保税业务涉及从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的,境外进口的四类措施商品不进入专用账册的,(二)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及其保税加工后的成品,使用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保税加工后的成品未进行保税流转的可以内销,(三)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非四类措施商品应纳入专用账册管理,(二)在公告正式实施之日前已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普通账册的四类措施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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