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二)凡2022年经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申报条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365天)以上,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点击“用户登录”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后,并将PDF格式电子申报材料和附件4《锦州市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表》通过网络提交至市科技局,(三)现场核查委托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工作,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按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见附件3),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企业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编制提交申报材料,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