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市本级监管的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关于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监管落实情况,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监管的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设备,第六条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投资建设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应履行以下责任:(一)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列明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条款,(二)与施工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第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及人员的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第八条监理企业负责对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理,应履行以下责任:(一)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实名制的管理相关规定,(二)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第二十二条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采集记录的信息应作为本市施工企业和建筑工人权益保障及市场监督的重要依据,(二)施工现场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