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和标准(一)2024年度山东省(青岛市除外)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2〕45号)的补助条件及标准执行,2024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2024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补助标准:1.2024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2024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二)2024年度青岛市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5〕25号)的补助条件及标准执行,2.企业2024年和2025年两个年度均已按要求在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24年度的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3.企业2024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2024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企业,补助标准:1.2024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企业,2024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企业,各市科技局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本市企业补助申报信息等逐一进行审核,由于上传或审核时间问题造成的后果由相关企业和各市管理部门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