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获奖的组织和个人可重新申报政府质量奖,第六条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海南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省领导小组)负责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第八条海南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办)具体承担海南省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受理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工作,(六)向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报告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评审组负责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综合评价及出具评价报告等,第十条质量强省办在开展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中,由质量强省办发布申报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的通知,质量强省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质量强省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质量强省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综合评议,应当积极宣传并推广本辖区、本行业内海南省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