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各级政府对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八条政府投资基金组建方案应细化明确基金的设立绩效目标、投向领域、募投规模、出资结构、存续期限、投资方式、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管理费用、风险防控措施等关键要素,第九条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采取市场化遴选等方式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及托管银行,第十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退出条件,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结合基金设立情况、投资进度和财政承受能力,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牵头制定政府投资基金绩效管理制度,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政府投资基金具体绩效考核办法,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按照绩效考核办法实行单列考核,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基金组建方案等规定开展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二)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基金运作管理情况、政府出资使用情况、资产负债和投资损益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配合业务主管部门遴选或确定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开展绩效考核等工作,第三十四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将基金组建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