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1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印发《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华府规〔2021〕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10日起实施,现已实施超3年,《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其上位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均已陆续到期并印发了新的文件,《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在新制定或者修改后的上位法中有更为完备的规定,已无法全面指导我区实际工作,现就《管理办法》废止事项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一)登录龙华政府在线官网“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栏目直接填写反馈意见(网址:https://www.szlhq.gov.cn),此次对外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6月4日至2025年6月13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以上时间内反馈意见,附件:1.关于废止《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2.《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华府规〔2021〕10号)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