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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5-05-21
现就温州市就业见习工作通知如下:一、见习单位认定条件,可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认定为见习单位:(一)合法经营、管理规范,申请前12个月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申请时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尚在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单位,由认定该见习单位的人力社保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见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一)评估年度年末参保职工人数不足17人,(二)评估年度未发布见习岗位,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无以上情形的其他见习单位应评估为合格,见习单位当年见习岗位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的30%,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见习岗位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的40%,并按规定办理见习人员登记、按月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费、缴纳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的见习单位,工伤保险费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实际缴纳的见习期间工伤保险费,综合商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20元标准据实补贴,其他未明确事项严格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7号)执行,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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