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依规履行园区建设、管理等有关工作职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园区及园内相关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环境应急管理等工作,对园区及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应急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国省化工产业政策、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及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应按照《四川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第三章项目准入第十二条园区实施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四川省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入园指引(试行)》(川经信规〔202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三条园区应优先引入符合产业集聚性和产业链关联性的化工项目,建立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及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等要求的项目评估、准入、退出机制,第二十条园区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监控体系,有关监测监控数据应与应急管理部门联网,第二十六条园区应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有关监测监控数据应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第六章水资源管理第三十三条园区应依法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第三十八条园区应加强环境风险预警信息化系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