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5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州市马尾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的权属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马尾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依法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的权属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进行监管,区直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区属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的权属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进行监管,第三章资产租赁期限及底价第十条区属企业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含)以内,第十一条区属企业在制定资产招租底价时,第四章资产租赁交易流程第十三条区属企业资产租赁应当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方,第十四条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的权属企业的资产租赁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招租信息,鼓励区直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区属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的权属企业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招租信息和进行公开招租,公示内容应包括资产名称、承租方简况、租金、租赁期限和租赁合同样本等,第五章合同管理第十九条区属企业租赁资产时,第二十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标的情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递增率、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拖欠租金的防范措施、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一级企业应对本部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的权属企业的制度建设和租赁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及定期检查,第二十八条国资中心定期组织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的权属企业的资产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直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其管理的区属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的权属企业的资产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