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重新修订了《咸宁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咸宁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是指省级下达的用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的资金及咸宁市市、县(市、区,(二)市经信局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遴选工作,(三)支持企业申报省级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配套资金承担,第九条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申报材料确定的方案实施数字化转型改造,第十条改造企业因项目取消、验收不合格、企业破产等原因产生的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由各地科经、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情况分别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备案,第四章资金分配与执行第十二条省级资金支持的“企业数字化改造”奖励,由市经信局依据政府购买服务流程及项目主体提供的申报资料,第十三条市、县(市、区)配套资金支持的“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企业”奖励,第十四条县(市、区)配套资金支持的“试点示范项目”,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应按照《咸宁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及本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