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惠州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惠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认定、跟踪管理、考核评估等工作,依托单位负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市重点实验室主要分为基础研究类和技术攻关类:(一)基础研究类市重点实验室,第五条市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第七条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应是在惠州市注册的法人单位,(二)市重点实验室依托申报单位设立,第八条市重点实验室认定流程如下:(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第九条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主要职责是审议市重点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第十一条市重点实验室坚持创新人才管理机制,第十三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保障,第十七条考核评估工作如下:(一)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组织开展考核评估,重点考核评估周期内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情况,市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等级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