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企业服务中心(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创产用房日常工作,区机关物业办负责政府产权创产用房的筹建、移交、接收等工作,第二章筹建移交第六条通过以下方式筹建的产业用房必须纳入创产用房管理:(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购买或统租等方式筹建并且通过划拨及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的项目,区机关物业办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移交协议,入驻的企业(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要求,对通过初审的企业(机构)形成产业用房面积、租金优惠等配置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经产业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审核的配置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函告知产业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凭函件及签订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与入驻单位办理租赁手续,产业主管部门按年度考核入驻单位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完成情况,第十八条产业主管部门对未达到监管协议要求的企业(机构),可提请区创新型产业用房联席会议研究解除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单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可解除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单位书面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可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缴租金、管理费,提请罗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联席会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