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被鉴定人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被鉴定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被鉴定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对伤病情危重无法按要求参加现场鉴定的被鉴定人,准确记录伤病情,当次鉴定终止:(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第十五条专家组根据被鉴定人伤病情,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二)伤病情介绍,第二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每3年对专家库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第二十七条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存在与伤病情、鉴定标准不符以及超出工伤认定范围等严重错误的,适当调整、细化相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