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5年5月19日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既有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已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六)统筹各街道办事处做好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信息采集、录入、统计、更新等工作,(二)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受托单位对既有建筑幕墙进行日常维护、安全检查、检测鉴定和安全隐患治理,(五)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建筑幕墙维护和管理信息采集、录入、统计、更新等工作,第十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检查技术标准》(SJG43)等文件对既有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定期安全检查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设计、施工或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一)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建筑幕墙,第十七条在安全检查或安全性鉴定过程中发现建筑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第十八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应当制定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应急处置预案,第十九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档案,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合填报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信息,并定期将建筑幕墙日常维护检修、安全检查、安全性鉴定等情况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区主管部门,第二十条区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辖区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区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信息采集、录入、统计及更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