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全市标准厂房建设、服务指导和运营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各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标准厂房项目服务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区县)做好标准厂房综合服务和招引企业、培育产业等工作,(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区县依法依规实施标准厂房项目土地出让、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等工作,(三)其他市级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指导区县做好标准厂房服务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督促标准厂房土地使用权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项目开发业主规范开发和运营机构规范管理,第八条利用产业园区内符合详细规划且未出让工业用地,以及利用产业园区内已出让普通工业用地建设标准厂房,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会同标准厂房服务指导部门提出建设标准厂房项目初步意见,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标准厂房项目土地出让、规划许可、开发建设及产业招引等工作,区县政府审定的已出让普通工业用地改变为标准厂房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应向项目所在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标准厂房申办规划许可、修订土地出让合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标准厂房运营机构在租售对象选择、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指导,应及时告知所在地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是指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园区(含两江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工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