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产业集聚支持(一)粤港澳大湾区(南沙)财税专业服务集聚区的财税专业服务机构,年度运营业绩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财税专业服务机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鼓励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财税专业服务机构混业经营,第三条税收优惠(一)财税专业服务机构主营业务属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产业项目并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二)对财税专业服务机构新引进落户南沙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2万元生活补贴,(五)财税专业服务机构聘用的港澳人士在南沙全职工作一年以上的,按3.5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机构用人支持,一次性给予5万元支持,分别一次性给予4万元、2万元支持,一次性给予4万元支持,给予一次性40万元的运营支持,(二)财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行业协会进驻集聚区后,(三)支持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与南沙区共同搭建区内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的供需对接平台,(四)支持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注册税务师协会与南沙区加强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