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项目申报确定、管理实施、协调推进、服务保障、督查考核等,第六条当年纳入省重点项目清单的项目同步纳入市重点项目清单管理,(二)申报条件:由市发展改革委参照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标准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第十条申报审核流程(一)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统一要求,第十二条市重点项目按照“谁申报谁负责”原则,靠前指导做好本领域市重点项目审批手续办理、建设实施和日常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强化“一对一”服务保障合力,市发展改革委每月对市重点项目开竣工、形象进度、完成投资等情况进行调度、汇总、分析、预警,第五章服务保障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在争取和安排有关政策性资金时,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相应加大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第二十五条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定期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对省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市和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