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等7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要求,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等7部门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办法》,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广播电视局武汉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2年4月18日湖北省“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要求,核定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口单位名单,核定进口单位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广电局、武汉海关、省税务局按各自职责予以落实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武汉海关及省税务局组织开展核定工作,确定符合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条件单位名单,第八条进口单位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核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通过核定的进口单位提出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免税进口资格核定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组织开展核定工作,确定符合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条件商品名单,每年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广电局、武汉海关、省税务局对进口单位的免税进口资格进行复核,由省科技厅函告武汉海关,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武汉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