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投资基金受托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的遴选、投资、监督、考核、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由荔湾发展集团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区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第九条在产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对基金管理人的职责进行明确,(六)定期向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报告资金运作情况、项目投资管理情况及相关重大情况等,产业投资基金对单只子基金或单一企业(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产业投资基金认缴规模的20%,第十二条产业投资基金应投向荔湾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或以荔湾区重点支持产业领域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子基金,第四章直接投资项目投资管理第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做好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做好投资项目的执行工作,区科工信局结合产业投资基金受托基金管理人对合作机构尽职调查的意见,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子基金应在每季度结束10日内向产业投资基金受托基金管理人书面报告子基金运行及资金使用情况,(三)子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荔湾区企业或将已投资的企业和项目引进荔湾区的,第八章退出机制第三十条产业投资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做好直投项目的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