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起草制定了《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管理范围第一条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是指由各级财政投入或参与投入崇明区农业农村发展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等资产,参照2022年及以后年度核验确定的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进行管理,区财政局积极配合做好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五、移交程序第九条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或购置核验)后,移交各方应清点资产后签署《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移交清单》及《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使用和管护协议》,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负责与社会主体、集体企业确认财政性资产中自筹资金的确认份额,视同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资金报账的项目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进行资金报账的项目,属市级部门批复项目(含使用市级资金的区级部门批复项目)形成的财政性资产,须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初审,须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审批,对于市级审批处置的区属项目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取得的残值或补偿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负责财政性资产登记和入账、处置等管理工作,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在财政性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