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瑶海区吉福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铜处〔2025〕4号当事人:合肥瑶海区吉福便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BCEY3M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幸运红烧排骨面”、“素食北京烤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另当事人采购“幸运红烧排骨面”、“素食北京烤鸭”未按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5元,3、罚款人民币995.5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5月7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