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县(市)、区商务部门按照市级标准选定家装建材销售行业经营主体,本实施细则所称家装建材消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安排我市的国家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省级财政按规定配套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的门店购买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家装建材消费补贴不可与政府消费券及其他政府补贴资金同时使用,家装建材消费补贴不可与政府消费券及其他政府补贴资金同时使用,第三章经营主体、服务机构及参与方式第七条政策参与经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拟补贴产品销售的经营主体,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选定企业过程中要合理确定、及时更新参与伊春市家装建材消费补贴的经营主体名单,第八条鼓励经营主体开设家装建材消费补贴专区,第十条消费者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本次家装建材消费补贴政策,由经营主体及时将与退货相关的补贴资金按程序退还国库,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营主体、市级主管部门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本次家装建材领域消费补贴资金规模确定后,市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局适时将补贴资金预拨付至县(市)、区市场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补贴活动和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做好经营主体选定、建立补贴商品库、补贴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