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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和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5-05-21
(四)认定程序1.申报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企业、新经济企业向县促进总部经济、新经济发展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一)固定资产投资奖总部经济和新经济企业当年在墨江县内自投及引进的经营主体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和工作专班认定的其他开发主体投资除外)给予奖励,在库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不含)至1亿元,②年度升规企业:若在库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培育1户奖励金额10万元,培育1户奖励金额10万元,每培育1户二级、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奖励10万元,每培育1户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在库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不含)至1亿元,培育1户奖励金额15万元,六、奖励申请程序(一)企业申报符合奖励条件的总部经济企业、新经济企业填写墨江县总部经济、新经济奖励初审意见表向工作专班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县促进总部经济、新经济发展工作专班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做好总部经济、新经济企业的政策咨询、认定审核、奖补等工作,县投资促进局负责总部经济、新经济企业招商引资工作,附件:1.墨江县总部经济企业认定初审意见表2.墨江县新经济企业认定初审意见表3.墨江县总部经济、新经济企业奖励认定初审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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