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管理,决定在《关于加强蚌埠市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基础上制定《蚌埠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12月30日蚌埠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第三条项目管理包括组织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立项、验收等环节,申报单位应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第六条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蚌埠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申报书》,第三章立项第七条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1.项目具有创新性,第八条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后,第四章实施第九条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第五章验收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完成半年内,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对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半年无故不验收的,并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科技计划的资格,第十一条验收材料包括: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项目合同书、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验收证书》草本、相关附件(著作、论文、临床数据等),请参照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