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推进“美豫名品”公共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2023〕3号)《河南省质量强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制造业领域开展河南省“美豫名品”评价认定工作的通知》(豫质强办〔2025〕4号)要求,决定在全县制造业领域开展河南省“美豫名品”申报工作,(二)装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业:新型电力(新能源)装备、先进工程机械装备、先进起重机械、先进矿山机械等(2024年营收达到30亿元人民币以上),先进农机装备、节能环保装备等(2024年营收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等(2024年营收达到50亿元人民币以上),汽车零部件等(2024年营收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三)材料制造业:传统材料(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等(2024年营收达到20亿元人民币以上),新材料(超硬材料、化工新材料、生物基新材料、先进金属材料、节能环保新材料、绿色建筑材料)等(2024年营收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四)医药制造业:医药(中医药)、生物医药等(2024年营收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六)电子电器(气)制造业: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智能传感器、光电元器件及相关产品、先进计算及相关产品、电线电缆、电子元器件等(2024年营收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和核准使用范围一致,不得申报:(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四)近三年内生产经营出现两年亏损的,经省质量强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三、认定依据“美豫名品”评价认定主要依据《河南省“美豫名品”公共品牌管理办法》(豫质强字〔2025〕1号)、《“美豫名品”公共品牌认证通则》(DB41/T2790-2024)及系列认证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