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关于金融支持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试行)为深入贯彻国家《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第一条申报享受本实施细则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三)纳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2024年1月1日,原则上要求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其申报享受政策年度前五年平均营业收入水平,且增加值率为正向贡献的商贸企业,按照房租的70%给予支持(补贴金额按照企业在天津港保税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按照房租的80%给予支持(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元/平方米/天),按照房租的80%给予支持(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元/平方米/天),第四条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资金申请表,(九)申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申报流程如下:(一)企业申报,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指定机构,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企业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多项政策和天津港保税区其他政策,不得申报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