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土地、厂房、设备)低于1亿元的产业类项目,第五条为促进招商信息在全市范围内有效流转,提高招商信息利用率,镇街对不适宜在当地落户的项目信息,防止项目流失和信息搁置,第六条信息搜集(一)各镇、街道,以及市直各单位负责全市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的搜集,(二)信息搜集单位应分析梳理各类招商项目信息,对重要招商信息、重大项目线索和优质客商意向投资信息等,(三)工作机制办公室对各类招商项目信息进行分析汇总,第七条信息分析(一)对有价值的项目信息,工作机制办公室会同信息提供单位(个人)与项目投资方开展项目对接,(二)二产类项目信息由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分析研判,一、三产类项目信息,此前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