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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 | 2025-05-21
是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境外旅客从其购买退税物品离境可申请退税的企业,”三、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省税务局”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八、将第七条中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逐级报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修改为:“由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十三、将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中的“省税务局意见”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意见”,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doc2.退税商店标识规范.doc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doc4.离境退税机构标识规范.doc5.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doc6.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doc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4月26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决定,是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境外旅客从其购买退税物品离境可申请退税的企业,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情形,(二)未按规定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附件3,第三章离境退税申请单管理第八条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第十一条退税商店在向境外旅客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后,第十九条境外旅客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离境退税时,(二)《离境退税申请单》上所载境外旅客信息与采集申请离境退税的境外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第二十五条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第二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退税代理机构提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数据审核、比对无误后,第二十九条退税代理机构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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