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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 | 2025-03-01
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标识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1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连云港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标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称号影响力和美誉度,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标识的授权、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中“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协议示范文本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识使用授权的办理和具体管理工作,第六条申请人申请使用标识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本市行政区域内,(二)使用标识的农产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生产和经营,应当向农产品生产经营地的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八条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由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使用主体公告,第九条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30日之前编制使用主体名录和上一年度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连云港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标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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